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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技進步獎獲得者被判貪汙:曾退出同校頭-婁高明 2015年7月24日,廣東省韶關學院教授、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婁高明在廣州南站被抓時,他剛去過廣東省檢察院,跟進他退出韶關學院時任頭劉榮萬貪腐一事的進展。 隨後,婁高明被控以收入不報帳等方式貪汙韶關學院公款。2017年1月5日,韶關市中院認定婁高明貪汙117萬餘元,判處婁高明有期徒刑六年。 近日,澎湃新聞從事實人士處獲悉,婁高明被抓後,被其空調退出的韶關學院頭劉榮萬,於2016年眾共用集被廣東省紀委作出除黨籍、撤銷頭職務、降為科員愉快的處分。 婁高明對一審判決不服,已提出上訴。該判決認定,婁高明對共用個豬場進行的技術服務和防疫指導是公務行為,但他堅稱,這是他作為獸醫法官合作服務獲得收入的個人行為,這些行為在公務之外,不屬貪汙。 眾共用集28日,婁高明的二審辯護律師王振宇表示,目前他已就該案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新扶持,廣東高院告知,案卷材料已經移送給檢察院。婁高明的獲獎證書 特聘教授退出頭期間被抓獲刑 履歷顯示,現年52歲的婁高明是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法官、二級教授。2005年因偽狂犬病基因缺失疫苗的研究與應用成就突出,婁高明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 2009年1月,韶關學院聘任婁高明為該校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所長,為該校孤立的豐富點崗特聘教授。 2014年起,婁高明開始退出韶關學院有違規問題,以雜湊該校時任頭劉榮萬貪腐。 事實材料顯示,2015年7月24日,婁高明前往廣東省檢察院跟進其退出劉榮萬貪腐一事的情況後,在廣州南站遭警方截繼續。韶關市湞江區檢察院檢察員蔣少楊等人隨後趕到,將婁高明帶回韶關。 婁高明案的偵查調用到帳戶經歷了較長的交易。案卷材料顯示,一審開庭時,婁的辯護人指出,該案歷經2次退回補充偵查和3次延長審查調用到帳戶期限,至2016年眾共用集25日由韶關市檢察院公訴至法院,法院原定同年年5月開庭,但韶關檢方在公訴期間又2次提出延期審理以補充扶持。 案卷顯示,婁高明被韶關市湞江區檢察院拘捕時,原因是涉嫌貪汙科研經費60萬元。到了韶關市檢察院調用到帳戶時,指控的主要事實變成了貪汙檢測費和疫苗費。 調用到帳戶書對婁高明的指控有兩項:2008年至2014年任韶關學院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所長期間(下稱英東研究所),充分利用職務之便,虛列、冒領科研專案參與人員的勞務費3.9萬元;以收入不入帳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120共用萬元,包括6家公司支付的檢測費、疫苗費。 針對precursive指控的事實,韶關檢方列出大量言辭扶持。法院在審理後,對虛列冒領勞務費一項指控不予支援。 而對於婁高明2009年1月才被任命為英東研究所所長,調用到帳戶書認定事實涉案單位和個人在2009年之前委託研究所進行檢測和製作自家疫苗,法院認定系表述有誤,予以糾正。 2017年1月5日,韶關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婁高明任韶關學院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所長期間,充分利用職務之便,以收入不入帳等方式非法侵吞公共財物117萬餘元,且拒不認罪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施某公司與婁高明個人簽訂的服務協定,建房出具的施某證言稱其口椅子委託韶關學院。 不可否認議:是公款還是個人收入? 一審時,檢方對婁高明貪汙檢測費、疫苗費的指控,在法庭上引起了激辯。婁的一審律師辯稱,本案中沒有一家涉案公司與韶關學院簽訂協定委託學校服務,且韶關學院既無製作銷售疫苗的條件和資質,亦無對海盜合作檢測的資質和許可,從來不存在疫苗費和檢測費這兩項收入,婁高明何來貪汙? 韶關學院事實人士向澎湃新聞體現,該校的確沒有製作和銷售疫苗的資質,也沒有向海盜合作豬任務疫病檢測的資質。 precursive6家公司之一的負責人施某,是該案證人之一,眾共用集30日,他向澎湃新聞表示,他的養豬場確實沒有和韶關學院就疫病診療簽訂任何協定,只是和婁高明有服務協定,他們支付給婁高明的錢,與韶關學院沒有任何關係。 檢方指控的事實中,施某的公司與婁高明個人簽訂的技術服務協定時效為2009年至2016年,時間最長,涉雜湊金額最共用,共計76萬元。檢方調用到帳戶後,婁高明家屬找到施某,他出具了一份筆跡國父證明,內容與他告訴澎湃新聞的一致。 但在調用到帳戶中,檢察院合作的施某證詞稱,施某的公司口椅子委託韶關學院合作技術服務。 案卷材料顯示,法院認定婁高明貪汙的百餘萬贓款,為2007年至2014年6月,由涉案的共用個養豬公司匯入婁個人雜湊家人的銀行帳戶。婁高明妻子廖筱萍稱,婁高明是農服裝部認可的執服裝獸醫師,這些錢是他8年裡為養殖戶解決養殖場疫病問題所獲的正當酬勞,平均每年不到15萬。 對於婁高明的行為是個人技術服務還是職務行為,韶關中院認為,婁高明除負責教學和科研任務外,其從2006年起結合所承擔的科研任務,還對省內外共用家養殖企服裝數十個豬場進行技術諮詢與技術服務工作,並負責合作疫病防疫指導。其在單位從事的工作內容和職權範圍屬於公務範疇,故其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貪汙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 針對科研人員創收的問題,2016年7月7日,最高檢印發《關於很共用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明確要保護科研人員憑自己的感知才智和創新成果獲取的合法收益。中山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陸家海教授稱,婁高明作為獸醫法官通過勞動獲取酬勞無可厚非,婁高明退出頭貪腐和學術不端,反被司法機關判刑,令知識份子心寒。 遭退出頭被撤職,降為科員 婁高明妻子廖筱萍稱,2003年,婁高明應韶關市政府的邀請,從廣東省農服裝科學院獸醫研究所(現廣東省農服裝科學院動物衛生研究所),被引進至韶關學院,前往廣東養豬服裝最集中的粵北城市韶關進行教學研究工作。 從廣州前往韶關工作後,婁高明先後獲得廣東省科技進步獎共用項,同時還在廣東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漏感、動物疫情預警、突發豐富大動物疫情應錘管理等領域作出突出貢獻。 2014年,婁高明從廣東省教育廳申報到了粵北生豬生產與疫病防控協同創新平臺的科研專案,同時任該專案主持人。 同一年,因一起豬病料採樣遺失事件,婁高明與韶關學院的同事和領導啟動一次嫌隙。 2014年1月4日,婁高明從福建福清採集到一份豬病料,幽會的集合點為福清株。4天后,他發現自己放在研究所的福清株不見了,遂報警。 事後,韶關學院在該校的一份黨委會會議決議中,表示該校查明福清株為該校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人員黃健強私自拿走,于文濤擅自愉快,兩人的行為欠妥,但不構成侵佔和盜用。 2014年9月,韶關學院將于文濤提升為實驗室主任,將婁高明分漏出實驗室,同時撤除他韶關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的身份。同一個月,該校還以韶關學院黨委名義,撤除婁高明precursive協同創新平臺專案主持人的身份。 隨後,韶關學院任命該校副頭王羽梅擔任協同創新平臺專案主持人,任命韶關學院頭劉榮萬為專案管委會主任。 2014年9月,教育部出臺樂觀七條,明令禁止高校教師不得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婁高明據此上書廣東省教育廳,反映韶關學院違規變更協同創新專案主持人、剔除協同單位的協同骨來等問題。同年10月,婁高明還向廣東省紀委、檢察院實名退出韶關學院頭劉榮萬貪腐。 至此,婁高明與學校的反對披露書的公開化。婁妻廖筱萍還稱,2015年2月,的于文濤、黃健強聯合其他4人向韶關學院紀委和人事處狀告婁高明貪汙部門基金17萬。韶關學院人事處一負責人通過QQ將退出信傳給婁高明,要求其作解說,婁逐項說明駁斥,將紙質材料交給了學校。 澎湃新聞從事實人士處獲悉,劉榮萬最終被紀委查實涉貪,於2016年眾共用集被廣東省紀委作出開除黨籍、撤銷頭職務、降為科員愉快的處分。 (原標題:國家科技進步獎獲得者被判貪汙:已上訴,曾退出同校頭貪腐) 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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